复式豪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时发现多处质量问题,业主与开发商口头协商延期交房,不想两年后业主拿到钥匙顺利入住却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业主承担这两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具体情况,跟上海装修网一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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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业主应承担两年期间的物业费。
“千万豪宅”成“残破豪宅”
为了尽快入住该精装修的豪宅,蒋先生于2014年3月27日付清了房款,并于房款付清的第二日即2014年3月28日去验收房屋。却不想,蒋先生验收时发现,自己心心念念的“千万豪宅”成了“残破豪宅”。该房存在诸如吊顶起皮渗水、安全门破损、灯具不亮、木饰色差、缺少水龙头等问题。
蒋先生表示,当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待房屋维修好后再办理交房手续。这一等就是两年,直至2016年1月21日,双方才完成了钥匙的交接手续。
可是一波刚平一波又起,就在蒋先生高高兴兴准备入住新房之时,却收到法院一纸传票。物业公司要求蒋先生承担此两年间的物业费,蒋先生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明明是开发商延期交房,为何还需自己承担这期间的物业费?
一气之下,蒋先生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
蒋先生与开发商一案历经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质量问题未构成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应通过保修来解决,蒋先生不得以此为由拒收房屋,驳回了蒋先生的诉讼请求。
尽管如此,蒋先生仍认为虽然该房屋质量问题不构成主体结构问题,但是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签署《商品房钥匙收条》,因此该房屋的交付日期应为钥匙的交付日期,即2016年1月21日,此前两年的物业费不应由他承担。
物业公司则认为,根据蒋先生与开发商的生效判决,蒋先生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根据售房合同,房屋的交付时间应为验收交接之日的第二天,且2014年3月10日,蒋先生已经完成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此两年期间的物业费应由蒋先生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屋的收房时间。蒋先生与开发商的二审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该房屋质量问题不构成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蒋先生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收楼的条件,因蒋先生拒绝接受房屋交付的,开发商亦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对于开发商口头承诺延期交付,蒋先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由此,对于蒋先生提出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其直至2016年1月21日才完成房屋交付的主张,法院未予采纳。
上海装修网了解到,根据这一情况,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物业管理纠纷。物业公司对蒋先生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蒋先生的房屋在该小区内,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缴纳此两年间的物业费。关于滞纳金,因蒋先生并非恶意拖欠,因此物业公司的此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