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中院判决买家无权要求卖家返还20万定金。上海装修网了解到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6年3月26日,也就是上海房地产新政开始实施的第二天,在上海工作的非沪籍人士吴女士与张某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吴女士以265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名下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房屋,并约定吴女士支付定金20万元。
之后,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吴女士当日向张某支付了20万元定金。双方另约定,若卖方在收取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后,反悔不履行本合同,则卖方应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定金;若买方反悔不履行本合同,则该定金由卖方没收。
协议签署之后,吴女士前往社保局查询才发现,自己并不满足购房新政中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即非沪籍人口满足连续缴纳5年的个税或社保),导致双方房屋买卖中断。于是,吴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返还20万元定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吴女士是否属于限购对象存在不确定因素,合同解除系双方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故判决张某返还吴女士定金20万元。张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在未履行谨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即与张某签约,之后又因不确定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而要求在签订网签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导致双方协商不成、居间合同解除。
上海装修网最后获悉,吴女士关于其系首次购房、签约仓促的相关主张均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张某返还定金20万元,上海一中法院遂依法改判驳回吴女士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