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装修网了解到,包女士认为在袁某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前,自己就已经与袁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同时也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虽然当时房屋未能过户,但那是因为安置房的特殊性所致。在房屋转让交易中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房屋亦属善意取得。
对簿公堂,各有理由
包女士提出,请求法院撤销袁某兄妹五人所达成的民事调解书。
法庭上,袁某辩称他提起的是分家析产诉讼,主张的是物权,而包女士主张的是合同权利,是包女士混淆了物权与债权相互独立的问题,如果合同不能履行,应当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
同时,袁某认为,善意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动迁安置房三年内禁止过户交易,包女士明知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存在交易年限上的限制却仍作购买并付清了房款,对此行为应负重大过错责任。袁某不认同包女士的诉讼请求。
袁家其余人员要么同意袁某的意见,要么不做答辩。
法院判决,撤销调解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袁某动迁安置所得,房屋申购人及房屋产权人均为袁某一人,袁某与包女士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不存在障碍。双方签订房屋出售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转让房屋合同属合法有效。
从袁某兄妹五人所达成的遗产继承民事调解案审理看,其中存在诸多不正常的现象。
在四套动迁安置房申购时,被继承人贺某已经去世,其名下并没有动迁安置房屋的利益。调解书未经通盘考虑,仅把已登记于袁某名下的房屋,确认为贺某的遗产予以处理。作为继承人及动迁安置对象的袁某,一直自认应获得动迁安置利益约40万余元,然而在该调解书中却将其应得到份额减少至不足10万元。袁某损失的差额,调解书中也没有合理交代。
袁某在遗产继承审理中故意隐瞒了系争房屋已转让的事实,严重干扰了法院案件的审理。袁某的主观恶意明显,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显属不当。
法院还指出,涉案调解书是在包女士与袁某已经完成了支付房款及交付房屋手续,包女士也实际占有系争房屋之后。
虽然基于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该房屋产权过户目前无法作变更登记,但交易双方对产权过户等做出过约定,包女士获得该房屋的产权不存在障碍。然而,袁某却隐瞒事实真相,在包女士不知情时通过法院调解协议方式对涉房屋的产权进行再处分,该行为已侵犯了包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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