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豁免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
据介绍,这次调整低保标准是本市第19次调整城镇低保标准和第15次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相较于去年,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
从4月1日起,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从每人每月7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35元。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低保家庭中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与此同时,本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30元,与城市“三无”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实现统一。此外,从4月1日起,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8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后,专项救助政策的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对重残无业人员、城市“三无”人员等部分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一并调整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