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吴某买了一套房子,并和福星装潢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还支付了6000元预付款。可之后的装修过程并不顺利,吴某对福星公司部分辅料的报价和结算等产生了怀疑,认为价格畸高,同时不满对方在承重墙上横向开槽安装电线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福星公司退还预付款,福星公司不同意,由此引发一场“大战”。
2014年3月,吴某在百度贴吧发布标题为《骗钱的某某装修公司!缺德更黑心》的帖子,并在帖子中发布了福星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几天后,她又在公司一个门店大门玻璃上贴了“福星破产黑心缺德”的标语。面对吴某的“攻击”,福星公司在网上回帖并将吴某的姓名及住址发布到帖子里。吴某见势不妙,马上到福星公司门店质问,双方展开了你来我往的“口水战”,并有肢体上的推拉,最后甚至出动了警方来解决。随后,公司员工在网上再次回帖,发布了“为老不尊!来的时候跟个泼妇样,警察一来就装!!!你老公为什么跟你离婚闹了几十年没离了?……”等针对吴某的字句。
之后,福星公司与吴某先后状告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福星公司认为,吴某在网上和门店贴的标语都损毁了公司的名誉;而吴某认为对方擅自公布其隐私材料,其污蔑性言语严重侵害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人的名誉,是指社会一般人对法人的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所作出的评价。公民的名誉,是指社会一般人对特定人的德行、能力、素质、才能等所作出的评价。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法院认为,吴某发布帖子及张贴印刷品的行为确有不妥,但起因是福星公司在报价结算等方面存在疏漏,容易引起一般人的怀疑,吴某并非随意捏造事实,在主观上并无恶意,过错程度较轻。福星公司作为提供装修服务的单位,应包容顾客对其所提供服务的合理怀疑,故确认吴某不构成名誉权的侵犯。而福星公司员工发布吴某姓名及住址的行为并不足以使不特定的人得知吴某的真实身份,员工发帖提到吴某闹离婚之事亦确有捏造之嫌,但夫妻闹离婚、母子吵架等家庭矛盾,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发生,并不涉及人品问题,单单闹离婚、吵架的行为尚不足以使个人社会评价降低,故福星公司也不构成侵权。但对公司员工随意发布未核实的信息应予以批评、教育,并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引以为戒。